律师随笔
律说:情侣间只凭借欠条起诉还款能否胜诉?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8日
律说:情侣间只凭借欠条起诉还款能否胜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审级:一审、二审
【案情介绍】: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某偿还借款及骗款共76000元,两年利息2.1万元(其中骗款26500元,借款49500元)。2、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刘某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张某做网站生意,刘某为其生意帮忙,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分手,刘某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刘某欠张某现金76000元,两年内还清,利息每年两万一,共97000元,2017年8月15日,刘某。”欠条载明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刘某未偿还,张某遂诉至一审法院。
【判决结果】:
一、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张某借款本金26500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焦点在于:张某、刘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在一审庭审中,张某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而在二审中又提交了一些数额几百元的转账记录以此证实款项交付。
一审法院观点:张某、刘某对于资金往来发生在恋爱期间均无异议,张某以其持有刘某亲笔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但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张某仅以其持有的欠条作为债权凭证向刘某主张债权,主张将借款以转账及现金形式交付,但未能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且钱款往来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欠条书写在二人关系转冷期间,刘某抗辩张某要求给分手费,才按照张某所说的内容书写欠条,具有一定合理性。庭审时,刘某自认恋爱期间张某向其给付26500元钱,但其认为基于当时双方的恋爱关系,该款应视为张某对刘某的赠与,并不属于借款。一审法院认为,该笔金额并不属于男女交往过程中带特殊含义的金额,加之该笔数额较大,可以推知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出借而非赠与,依据现有证据和民事诉讼中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该笔26500元的款项应属借款。因此,张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的诉求中,予以部分支持。张某要求刘某给付其他款项及利息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张某主张5万元多元系转账另有现金2万元,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张某以其持有的欠条作为债权凭证向刘某主张债权,主张该条是以前骗款和借款的结算,但对借款的交付未提交充足证据且其主张的钱款往来主要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欠条书写在二人关系转冷期间,刘某抗辩张某要求给分手费,才按照张某所说的内容书写欠条,具有一定合理性。张某以借条记载的内容提起本案诉讼,因不足以确认欠条记载的内容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刘某转账26500元,刘某二审陈述是因张某网站遇到骗子而让张某转入其账户,该款项不属于赠与,应当返还。
【律师提醒】:
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必须举证证明款项的交付事实,这是民间借贷案件的显著特征与调查重点、难点与关键所在。有些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发生在特定关系人之间,比如本案中的情侣。因为这种特殊的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便会带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调查关键就显得愈加复杂。所以,原告方的证据如果无法支撑自己的出借“事实”,接下来便面临败诉的风险。
另外,情侣如果因为感情破裂而分手,接下来有些可能会通过出具欠条、借条的方式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或者赔偿,这类欠条或借条的性质一般会被认定为“分手费”或者赔偿款,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声音,有的认定为“给付了不能反悔、没有给付则不能主张”、而还有的观点是“承诺有效、需要兑现”。对此,需要结合实际案情具体分析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