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说:离婚后发现自己被“绿”,如何维权呢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林某被告:杨某审级:一审
【案情介绍】:林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及财产处理的约定;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25000元(2017年4月份孩子出生到2019年5月份双方协议离婚、按每月1000元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林某2于2017年4月出生。2019年,原、被告登记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2020,原告无意中发现林某2并非原告亲生,并通过亲子鉴定得到确认。由于原告离婚时并不知晓林某2非原告亲子,当时为了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才同意少分夫妻共有财产。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均是基于林某2系原告亲子这一重要事实而作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子,且一直隐瞒事实真相,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有严重过错,极大伤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和婚姻感情。同时,因被告故意隐瞒林某2与原告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原告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抚养费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离婚协议书中子女安排部分载明:儿子林某2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每年支付叁万元给女方作为儿子的抚养费直至儿子成年;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部分载明: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2020年8月,被告在与原告微信聊天时告知林某2非原告亲生子,原告要求鉴定。2020年8月1日,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DNA检测意见书的检测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1号检材所属人林某1与2号检材所属人林某2的亲子关系。原告遂于2020年8月19日具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的部分内容。
判决结果:判决:
一、撤销原告林某1与被告杨某于2019年5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安排、财产处理的协议,林某2由被告杨某自行抚养;
二、限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1支付的抚养费25000元;
三、限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诉讼费117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以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一、关于原告可否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安排及财产处理的协议内容行使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
二、关于应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三、关于被告应返还的抚养费及应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柳律归纳如下:
(一)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了其与被告自××××年××月23日至2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2张、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打印的案件详情单,据此主张被告于××××年××月23日与其聊天时才告知林某2非原告亲子,2020年8月1日通过亲子鉴定确认林某2并非原告亲子,2020年8月19日即立案主张权利,未超过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二)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因原告与林某2无血缘关系,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原告主张婚姻存续期间自孩子出生至离婚时每月按照1000元计算抚养费25000元(25个月*1000元/月)的请求数额,与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生活所需相当,又与被告在庭前会议中自认的原告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基本相符,法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被告隐瞒婚内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事实,原告误以为所生之子为其亲生,从而给予孩子情感付出和关爱呵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伤害,存在过错,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可予支持。因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的金额较为合理,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上,更是可以得到切实维护的。希望这个案例对有些当事人能够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