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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说:律师专业与否不仅体现在权益的争取更体现在避免损失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7日

律说:律师专业与否不仅体现在权益的争取更体现在避免损失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柳基伟律师代理)被告:林某审级:一审
【案情介绍】: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原在涉案房屋内居住,2020年 6月 25日,?被告流产。同年 8月 15日,原告回XX市居住至今。同年9月起,被告回其父母家居住至今。2020年 9月 28日,原告具状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后于 2020年 9月 28日撤诉,本院作出(2020)鲁 0602民初 90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允准。此后,原被告双方关系并未改善。2021年 5月 20日,原告再次具状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亦同意离婚。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车牌号为鲁 XX机动车一辆被告林某辩称,1.其同意与原告离婚。2.车牌号鲁 XX轿车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原告无权主张分割。3.依法分割原告名下坐落于烟台市XXX 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自 2017年 4月 12日起至今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的价款计 40 万元或者依法确认其占有涉案房屋相应的份额;原告名下工资等收入 154916元;原告转入XXX银行存款 76780元、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资金 21427元;夫妻共同债务 52001.18元 。4.因其婚内患病且无住房,属于生活困难,且原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私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处分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的行为以及过错,原告应少分或者不分涉案夫妻共同财产、多负担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还要求其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并予以登记或由原告向其支付5万元困难帮助金、5000元离婚损害赔偿金。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2022年4月,本案一审宣判。目前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不上诉。
【判决结果】: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自愿离婚;二、原告张某支付被告林某登记在原告名下、坐落于烟台市XXX号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款项 51898.39元及房屋增值部分价款 28250.42元,共计80148.81元;三、登记在被告林某名下、车牌号为鲁 XXX的轿车一辆归原告张某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差价款 25000元;四、原告张某补偿给被告林某 10000元;五、驳回被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二至四项共计 115148.81元,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支付被告林某。
【以案说法】: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柳律对原告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进行详细梳理,最终代理意见明确了原告名下无任何财产而且并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另外通过对涉案车辆的合理变通,又为原告节省了数千元。而通过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灵活掌控,将该款项控制在8万元左右,为当事人节省了至少4万元。最终为本案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0多万元。详细归纳如下:1、原告起诉离婚后双方又长期分居,因此感情破裂是确定的事实。而且双方都同意离婚,因此离婚案件前后历时18个月的时间,经历2次诉讼,最终离婚。2、涉案房产是原告婚前购买,且婚前确实也有过一段时间的还贷。但是双方结婚之后的还贷及增值部分需要予以分割,对此原告给予代理律师的找付价款的空间为10-12万元,但是法院最终判决的数额只有8万元,因此完全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3、涉案车辆,原告可主张也可放弃,因此车辆处理没有较大争议。原告的心理预期是车辆归被告,被告找付原告3万元,但是实际上车辆归原告,原告找付被告25000元,因此也是符合原告期望值的。4、被告主张的款项共计760124.18元,但是实际上去掉房屋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80148.81元外,被告主张的利益只背支持了10000元,而这也是在原告及原告代理律师预期范围内的。【存在问题】:本案的关键有三个:1、还贷的增值如何计算的问题,专业律师可以给出最合理的、数额最低的方案供当事人参考斟酌2、涉及婚后收入问题,一定要清楚婚后的总收入未必是婚后可以分割的合理价款,如果将总收入进行分割,之后将总收入偿还的房贷及增值又计算一遍,能否被支持,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3、所谓的补偿金、居住权以及赔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其实本案最终的1万元补偿是在原告预期内的,我们预期的价款是2万元内。这里面涉及这么几种情况:被告没有自有住房、被告身体状况问题等。另外,作为被告律师一定要清楚诉求的合理性,比如本案中,被告提出要求对涉案房产的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并要求确认份额,这个诉求本身就是矛盾的。如果法院要求明确而被告未能给出明确意见,法院极有可能对该诉求不予处理。
希望这个案例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有一定的帮助,专业的事情还是委托专业的人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