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就芝罘区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事宜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承租涉案房屋,每月房租2500元,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结算一次,一次性支付壹个年度房租。被告缴纳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房租累计15日以上的,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能缴纳自2020年4月1日至今的租金以及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现涉案房屋已停电,被告尚有部分物品遗留于此。原告多次联系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并腾退涉案房屋,但均协商未果。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房租,但被告之种种行为已构成违约。另外,被告在使用过程中拖欠了有关费用。原告因此提出本诉!
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承租期间的房租计22500元;2、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原告实际腾退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使用费计13000元;3、被告支付承租房屋期间的水电物业费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本案属于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果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租,原告如何维权呢?切记,一定及时收集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
2、被告占用房屋,原告是否可以强制腾退房屋呢?可以的,但是原告必须保留有关证据。2021年6月6日,本案原告在律师及其他见证人陪同下对涉案房屋进行清理并腾退了被告的有关物品,所以原告主张的房屋占用使用费计算至涉案房屋实际占用期间共计13000元并获得全额支持;
3、房屋承租期间的有关水电煤暖等各项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但是需要原告预缴并保留单据;
4、本案有一个细节,即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责任,为何原告不另行要求支付违约金呢?其实原告同时主张了违约金,但是因为从立案到开庭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单纯按照合同约定而主张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已经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因此原告要求优先选择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