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律说法-老人在养老院期间自杀,如何赔偿?案由:生命权纠纷
原告:夏1、2、3、4等四人被告:XX夕阳红养老院
案情介绍:2017年7月,李X英(甲方)、XXXX夕阳红老年公寓(乙方)、夏3(丙方、担保人)签订一份《入寓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二楼12室13床,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住宿等费用1300元;甲方住寓期间发生不属于公寓工作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意外事故(不听劝阻独立行动摔倒骨折和老人间发生争执造成伤害及不可预见的事故),乙方概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本协议履行期内不允许独自外出,不打招呼及不听劝阻者,发生一切意外(丢失、摔、碰、车祸、死亡等),乙方概不负责;协议并由丙方代替甲方签字、盖章(因入寓者是老、弱、病、残);因本人原因不慎意外(注:无论何因,有闹思想情绪,老年痴呆、抑郁症、精神分裂等),如果发生自杀、走失和其他事故等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在该协议的首页另有手写内容“老人不听劝,好外出,不服从管理,经家属同意,让她外出,如不听劝,出现一切意外,概不负责”,该手写内容的下方有夏3的签名。另查,被告出具的《夕阳红老年公寓制度》第(七)条约定“(七)晚间不得外出,白天有事外出必须请假,请假一天必须由院长批准,并当天晚上8点以前归院;请假二天及二天以上交院管委会批准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前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与院长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假期完后要按时归院”2018年7月14日5时27分许,XXX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有群众称在XX市XXX区XX小学南侧,有一个老太太躺在树旁边,身边有敌敌畏。出警后到现场经了解,120已将老太太送至医院救治,其家属也到达医院陪护。当日,因急救李X英花费救护车费130元、抢救费13626.14元,合计13756.14元。次日,李X英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原因”为有机磷中毒。按原告之间的约定,事发当月由夏4照顾李X英,夏4向被告缴纳了当月的费用。
原告诉求:1、依法判决对方赔偿医疗费13396.62元、死亡赔偿金236000元(47200元×5年)、丧葬费39870.5元(79741元÷12个月×6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2586.3元(47200元÷365天×4人×5天)、交通费500元;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一、根据XXX医院出具的李X英《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原因”为有机磷中毒。结合接处警记录,在无证据证明具有他杀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李X英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虽然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入寓协议书中虽约定了入住老人如自杀等夕阳红公寓不负赔偿责任的若干情形以及夏3签字的李X英老人外出若出现意外夕阳红公寓概不负责的内容,但上述约定以及夏3签字内容并不意味着对李X英老人的去向及活动情况夕阳红公寓可采取完全放任不管的态度。二、根据《夕阳红老年公寓制度》第(七)条约定“(七)晚间不得外出,白天有事外出必须请假,请假一天必须由院长批准,并当天晚上8点以前归院;请假二天及二天以上交院管委会批准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前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与院长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假期完后要按时归院”的规定,夕阳红公寓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X英外出请假及相关询问登记记录。故夕阳红公寓未能完全尽到其管理职责,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夕阳红公寓辩称李X英是自杀死亡与夕阳红公寓无关的理由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李X英老人自身过错和夕阳红公寓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夕阳红公寓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由李X英老人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一、XXXX夕阳红老年公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夏1、夏2、夏3、夏4各项损失34170.7元;二、驳回夏1、夏2、夏3、夏4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XXXXX夕阳红养老院负担。
XXXX夕阳红老年公寓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
律师说法: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意味着,当事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养老院住院期间受到人身伤害,首先推定为养老院存在责任、应当赔偿。但是养老院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本案中,双方虽然在老人入院之前签署了书面的协议,并限定了养老院的免责条款,但是基于缔约合同的最基本准则,当事人之间签署的限制一方权利或者加重一方责任的约定,本身的效力就是打折扣的。3、如果老人入院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实务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养老院的过错责任进而作出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