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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柳基伟律师: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辩护词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3日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柳基伟律师作为其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详细查阅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现已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有关犯罪事实存有异议。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对刘某某实施殴打欠缺事实及证据,无法证明刘某某身上的伤系李某某造成;邱某某胸部的伤情虽然系被告人李某某脚踢造成,但邱某某胸部受伤系事出有因,该原因足以影响对李某某定罪或量刑。案发当日以被告人李某某上楼下楼为分界点,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曾有两次肢体冲突,但这两次肢体冲突均非被告人挑衅在先,而是邱某某先行挑衅。在邱某某与刘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期间,李某某只能向后退,并用随手携带的纸箱进行防卫,而邱某某却手持马扎多次打击被告人,刘某某也曾用拳头袭击过被告人的头部。
第二,案发时李某某见邱某某将自己的女儿李某拽倒继而意图咬伤李某,在此情况下李某某上前制止。李某某实施脚踢的行为本身并非刻意行凶,而是想以此阻止邱某某对李某实施伤害,客观上李某某的脚踢行为确实制止了邱某某的行凶,但在此之后李某某便没有继续脚踢。很明显李某某并没有不法侵害被害人邱某某身体的故意而是紧急情况下的一种防卫行为或者明显带有防卫的性质,被告人脚踢的行为本身并非为了伤害对方,而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女儿,这是紧急情况下的应激反应,而并非蓄意伤害,此情节需予以考量   
第三,在案发当日的冲突中,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没有主动攻击甚至是挑衅滋事、意图加害邱某某与刘某某,并且多次劝阻女儿李某、乔某与邱某某、刘某某之间的冲突,足以说明被告人并不希望双方之间的矛盾升级、扩大。20:22:17被告人李某某与女儿李某走出楼洞之后,邱某某再次滋事,导致双方矛盾升级,被告人一直劝阻,并未主动伤害邱某某与刘某某,邱某某的有关证言可以予以证实。共同故意犯罪不仅要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或意思交流,还要有为达到共同的犯罪目的实施了相同或虽不同但互相配合的行为;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犯罪人知道自己和同伙都想侵害共同的犯罪对象,并想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本案中,李某某本人没有意图更没有在客观上与李某、乔某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邱某某之伤情实乃李某某一人在相对独立的空间独自完成,不存在与李某、乔某共同实施犯罪之说。
第四,辩护人对于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有关内容存疑,据此无法认定刘某某之伤情系由李某某造成。刘某某在2018年8月30日的询问笔录中曾说“老李就朝着邱某某的眼部打了一拳”,但是视频证据中被告人李某某与邱某某自19:58:00开始一直胶着,邱某某的左手一直牵制着李某某的左手,邱某某的右手持有一个马扎,李某某的右手持有一个纸箱,李某某在没有扔掉纸箱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去打邱某某的眼部一拳,而视频中也显示,邱某某用马扎砸向李某某的手臂,几乎同时,刘某某用拳头对李某某的头部实施了击打。因此,李某某并未殴打刘某某,反而是刘某某在殴打李某某,刘某某的伤情也并非李某某造成。
综上,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在客观上实施的脚踢行为导致邱某某受轻伤,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欠缺证据支持,李某某脚踢邱某某当时或者之前并未与李某、乔某形成意思联络,而所谓的殴打刘某某更缺乏证据与事实依据。
根据有关案件事实及证据,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1、害人挑衅滋事在先,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被告人多次忍让,被害人依然我行我素,才最终导致事态扩大,因此被害人本人对矛盾升级甚至自身的伤情存有较大过错,而被告人的过错较小甚至并无过错。
2、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犯罪前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一贯表现良好,也未曾与其他人交恶,并不是那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密谋策划穷凶极恶的人员。该类人员社会危害性相对其他罪大恶极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人员社会危害性较轻,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3、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没有事前预谋策划,也没有特意选定作案时间和地点,实乃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行为,此种行为跟预谋犯罪行为相比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4被害人邱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系邻居,案发前双方曾因邻里矛盾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由被害人邱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作出500元赔偿,被害人因此心生芥蒂,导致双方再发冲突。在该冲突中,邱某某与刘某某对被告人实施殴打被告人在此情况下实施了防卫行为并导致邱某某受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即对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而导致的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5、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作为一名已年逾六旬老人,希望法庭及社会可以充分予以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其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6、被告人系案发后自动投案,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7、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有关损失,争取积极化解双方的矛盾,争取邻里和睦共处。
第三,针对庭审中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有关观点与陈述,辩护律师作出如下两点补充意见:
1、司法公正,必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个案的公平正义需要放眼全案完整的事实、经过、情节,统观全局进行审视。无树无木难为林,辩护人庭审中提及的事发经过并非与本案无关,更没有以偏概全,相反只是在善意提醒公诉人,并提出对我的当事人更为有利的辩护观点。被告人李某某上楼前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经过,足以说明被害人恶意挑衅的事实,更能说明刘某某的有关证词存在虚假与不实之处。虽然视频影像的后半部分可以证实公诉人对我当事人的有关指控观点,但一份完整的视频影像证据更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在事发前遭受的不法侵害,而这一事实足以影响对我当事人的定罪或量刑,我们不能无视这个过程,而是必须重视这个过程,或者至少应当正视这个过程。
2、司法者尤其是公诉人对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确信,是否正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兼听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当庭阐述的意见,在程序、实体都确保合法的情况下才能最终确定。辩护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起诉书与有关证据的字里行间中发现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可以说,假如律师放弃挑错,不主动发现错误或发现错误却缄口不言,那么,不仅是律师渎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加大司法者办错案的风险。徒法不能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虽然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邱某某一人受伤达到轻伤二级的结果,但结合本案完整的事实经过及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方意见并以采纳为盼!
 
                                        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
                                              柳基伟  律师
                                                   
 
 
 
1〕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副检察长,方工,《尊重律师执业权利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