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签署离婚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并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那么该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呢?
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遇到当事人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是并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双方之前签署的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个人人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签署的有关协议,其本质属于财产分割协议,而且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该协议并不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双方当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者到法院领取调解书、判决书时,所附条件成就时,该财产分割协议因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反悔,通过法院解决婚姻纠纷,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该协议未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换言之,如果假定该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一方签署该协议后拒绝去办理协议离婚或者无法到法院调解离婚,另一方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该离婚协议,并且起诉要求法院判断领违约方配合其到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很明显,根据婚姻自由原则,法院不会做出上述有关判决,因此该协议是无法确定为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便是经过公证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效力如何?个人认为,该协议即便经过公证,但是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公证的程序无法改变该协议的性质,也无法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如果双方约定了离婚的条件及具体的财产分割方式,那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诉讼离婚时,主张双方约定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也需要履行该协议内容,那么在法院诉讼阶段,该协议的有关内容,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或采纳。综上,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综合该协议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不排除法院据此判定财产归属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