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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恋爱同居三年转账近40万,分手后要返还吗?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9日
恋爱同居三年转账近40万,分手后要返还吗?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林某
被告:李某
审级:一审、二审

【案情介绍】:
原、被告均属离异,2016年经人介绍认识,之后双方约定三年后登记结婚,后双方举办结婚酒席,媒人及双方父母、亲属到场聚餐,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4月双方分手。交往期间双方同居过。被告承认交往期间收到原告转账及现金存款共计371000元,原告承认收到被告转账存款83000元,转给被告的款中有100000元彩礼。
【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323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林某婚约财产1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计3072.50元,由原告负担1740.77元、被告负担1331.73元
【案件分析】:
     原、被告从认识到分手近三年的时间,2017年5月30日给付彩礼100000元,××××年××月××日双方摆结婚酒席,从下礼之前原告转给被告的款项数额以及下礼的数额都可以看出双方关系非常好,原告对被告十分满意,在用途上除双方意见一致的部分款项外,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买房以及装修向原告要过钱,也没有证据证实部分转款属于借款,则原告给被告的转款都是原告自愿的,不存在被告索要的情形。从被告回款情况看,最初两笔款项以及买车借款被告都在很短时间内还给原告了,证明下礼前双方对原告每笔转款的用途是明晰的,该退的被告退了,该还的被告还了,该用于办事的被告也办了(比如购买车辆保险),剩下的应是原告许诺赠与被告的,被告对原告也有财物赠送,因婚姻不成,原告反过头来要求被告返还全部钱款,于被告不公,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彩礼,双方摆了结婚酒席,即双方以及双方亲属在心理认识上已经认可双方是夫妻了,聊天记录也能证实双方往来频繁,所聊内容也是夫妻间居家过日子,只是因为原告工作原因双方不能天天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已有同居事实,故彩礼可适当返还,法院酌定以70000元为宜。
【善意提醒】:
 一审判决酌情判令被上诉人返还140000元,尚有132000元认定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合理花费,虽然倾向于保护被上诉人一方的利益,亦符合民法、婚姻法关于赠与、彩礼等的法律规定,属于合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