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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说:商业性质装修“逾期”能否主张违约金、营业损失?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8日
律说:商业性质装修“逾期”能否主张违约金、营业损失?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审级:一级、二级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19日,王某作为发包人、张某作为承包人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山东烟台XX酒店装修项目,工程地点在烟台市XX区,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双方签字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内所有内容(除灯具、电器、装饰摆件外施工图纸内所有内容)。开工日期2018年2月27日,竣工日期2018年4月1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60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张某工期每拖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十罚款。

后,原告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支付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的逾期完工违约金72000元(按每天6000元计算12天)、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的营业损失138204元(2018年4月28日至7月31日期间XX酒店平均日营业额为11517元,据此计算12天共计138204元)、未按图施工损失20000元(海鲜池16000元、二楼玻璃2540元、不锈钢盖板2595元,王某只主张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 :
2018年2月28日,张某开始施工,同年4月28日,XXX酒店开始营业。
2018年2月25日至8月15日,王某本人及通过朋友共向张某付款计420000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王某称:张某在2018年4月24日仍未完工,4月24日至4月28日期间交付涉案工程(王某记不清具体哪一天),给王某造成营业损失。对此,王某提交2018年4月24日拍摄的视频两段、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XXX酒店营业额单据一组(95天的总营业额为104146元,平均每日营业额为11517元)予以证明。对上述证据,张某表示于2018年4月10日完工,4月12日将涉案工程交付王某。关于王某提交的证据,视频中只有一个安装灯具的工人是张某的工人,但安装灯具不是张某的施工范围,工人是在帮助王某安装灯具,视频中的其他工人与张某无关,且视频显示现场的桌椅板凳已摆放齐整,证明张某已施工完毕;营业额单据只是机打的小票,不能证明是有效的营业额。

【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3元减半收取2377元,由王某负担。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关于王某要求张某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及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
王某提交视频两段证明张某逾期完工,在张某对该视频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王某不能明确视频内容如何证实张某尚未施工完毕,亦不能举证证实视频中的工人是受张某雇佣施工涉案工程,故对王某提交的视频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不能认定张某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王某要求张某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及违约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王某要求张某支付未按图纸施工损失20000元的诉讼请求,已经在生效的(2019)鲁0602民初13891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因此本案中不予审理。

【律师提醒】:
 1、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双方应当尽可能签署书面的合同。但是涉及合同履行、装修标准、违约条件、违约责任等特定的条款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并加以约定。
2、本案原告诉求之所以被法院驳回,一个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时隔三年后,原告以装修交付逾期为由提出诉讼,但是却无法提供任何有利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按期交付而且也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前车之鉴,我们在装修类合同中可以提前该细节予以完善,使之具体化、明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