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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说:男女朋友分手后,之前的转账款项能不能要回来?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6日
律说:男女朋友分手后,之前的转账款项能不能要回来?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林某
被告:李某
审级:一审、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介绍】:
  林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32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查明,原、被告均属离异,××××年××月经人介绍认识,之后双方约定三年后登记结婚,××××年××月××日摆结婚酒席,媒人及双方父母、亲属到场聚餐,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4月双方分手。交往期间双方同居过。被告承认交往期间收到原告转账及现金存款共计371000元,原告承认收到被告转账存款83000元,转给被告的款中有100000元彩礼。

原、被告从认识到分手近三年的时间,2017年5月30日给付彩礼100000元,××××年××月××日双方摆结婚酒席,从下礼之前原告转给被告的款项数额以及下礼的数额都可以看出双方关系非常好,原告对被告十分满意,在用途上除双方意见一致的部分款项外,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买房以及装修向原告要过钱,也没有证据证实部分转款属于借款,则原告给被告的转款都是原告自愿的,不存在被告索要的情形。从被告回款情况看,最初两笔款项以及买车借款被告都在很短时间内还给原告了,证明下礼前双方对原告每笔转款的用途是明晰的,该退的被告退了,该还的被告还了,该用于办事的被告也办了(比如购买车辆保险),剩下的应是原告许诺赠与被告的,被告对原告也有财物赠送,因婚姻不成,原告反过头来要求被告返还全部钱款,于被告不公,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彩礼,双方摆了结婚酒席,即双方以及双方亲属在心理认识上已经认可双方是夫妻了,聊天记录也能证实双方往来频繁,所聊内容也是夫妻间居家过日子,只是因为原告工作原因双方不能天天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已有同居事实,故彩礼可适当返还,法院酌定以70000元为宜。下礼后原告转给被告的104000元,被告没有再转款给原告,用于置办婚礼、车辆保险、原告镶牙、原告充话费等,费用已达20000多元(饭费和改口费按2200元计),被告还给原告一台洗衣机、购买衣物,置物架,平时生活还有其他花费,原告允诺承担被告的住院费、手机款、定亲衣服鞋钱计20000余元,如果没有原告的许诺,被告可能不选择去青岛治疗,不买这么贵的手机,也不会花这么多钱,对此原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70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林某婚约财产1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柳律说法】:
 双方认可一审判决确认的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转款的金额,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双方相处期间的花费明细清单项下的项目尤其是金额不认可,但称记不清、不了解花费情况,而被上诉人提交的明细清单经双方当庭质证,存在很多花费无单据或单据不全、金额过高、或多系为被上诉人及其自家亲属花费的情况。双方不能进一步提交相关花费单据也不能就全部花费项目作出全面、准确、一致的陈述,双方同居期间花费了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银行账户的金钱,因同居期间的花费很难完全举证,多数花费系用了上诉人的金钱,有些是为了上诉人的花费,而上诉人在双方交往期间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只是在双方不再同居后主张返还,故一审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现有单据,采信了被上诉人的主张,符合现有证据及日常情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272000元,一审判决酌情判令被上诉人返还140000元,尚有132000元认定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合理花费,虽然倾向于保护被上诉人一方的利益,亦符合关于赠与、彩礼等的法律规定,尚属合理。
特别提示:男女朋友恋爱之后,任何一方完全有可能根据转账记录起诉对方要求偿还借款或者以返还“彩礼”名义索要款项,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注意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