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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说:老人在敬老院倒地死亡,敬老院要不要赔?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4日

律说:老人在敬老院倒地死亡,敬老院要不要赔?案由:生命权纠纷原告:桂XX被告:龙口市XX敬老院审级:一审、二审
【案情介绍】:一审原告桂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182.68元(15237.04元-已经报销的药费12054.36元)、护理费1600元(100元/人/天×2人×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00元/天×8天)、死亡赔偿金233776元(29222元/年×8年)、丧葬费25119元、交通费200元等共计264677.68元的40%,计10万元。


2015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代养协议,原告将其母亲张XX送至被告处入住,协议同时约定,入住老人如在院内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被告要及时通知原告。老人病重、病危时,被告将通知原告,原告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小时内到达。协议第四条约定:入住老人在日常生活行动中发生跌伤或自身行为造成伤害或死亡者,由其个人或原告承担责任,与被告无关。

第六条约定:如老人在院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等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和意外事故(如重病、自然摔倒、病故、食物哽咽、窒息等),由原告自负责任。被告有权立即终止协议,责令离开。该协议签订时,张XX的入住标准为介助老人(生活半自理老人)。2016年1月1日,原告增加了交费标准,双方约定将张XX的入住标准变更为介护老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卧床老人)。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张XX居住的房间共有5位老人,在其入住被告处后的2016年2月16日凌晨4时38分左右,其他老人均在床上睡觉时,张XX已在自己的床边走动,后坐在被告处无人使用的床边,5时零2分左右,老人身体逐渐向前左侧倾斜,后倒地,视频可见,头部左侧触地。

后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张XX居住房间,将其扶起,坐在床上。龙口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显示,张XX于2016年2月16日10时28入住龙口市人民医院,入院情况为:头部伤后意识障碍5小时,T:36.5℃,R:18次/分,P:110次/分,BP:125/66mmHg,患者神昏迷,头颅无记性,双侧瞳孔等大同圆,直径3mm,对光反应消失,言语不能,肢体肌力、肌张力检查不配合。双侧巴氏征阳性。

诊断为:1、左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2、双侧脑挫伤。住院8天,共花医疗费15234.67元,其中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为11509元,尚有3728.64元未报销。2016年2月24日,张XX出院,出院记录记载的出院状况为:患者神志昏迷、GCS评分5分,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并给予护脑、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病情未见明显好转、今日出院。张XX于出院当日在龙口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病房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张XX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另查明,张XX生于1943年X月X日,死亡时72周岁。原告桂XX系其唯一法定继承人。


【判决结果】:一、被告龙口市XX敬老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桂XX因张XX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二、驳回原告桂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本案中,张XX属于全护理的老人,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张XX在房间内活动并离开自己的床位,坐在其他的床位上近二十多分钟,被告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现房间内张XX老人的异常,并给予制止。即使被告单位不能对老人一对一的看护,对整个房间的情况也应该是随时观察,尤其是对需要全护的老人,应注意可以引起老人伤害后果的异常情况的发生。通过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张XX系坐在其他的床边十几分钟后,身体逐渐倾斜后摔倒,最大的可能系其因坐时间过长,处于睡眠状态后倒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养协议明确约定,被告的义务之一系为老人提供吃住、娱乐和相应的护理服务。护理的意思按照文义解释一为配合医生治疗、××病人的病情,并照顾病人饮食起居。

二为保护管理,使其不受伤害。由于被告没有充分尽到合同约定的相应的护理义务,使张XX老人摔倒,而且在张XX受伤后的5个小时后,被告才将其送至人民医院,致使张XX丧失了最佳的救治机会,均是被告怠于履行其应尽的最基本的、合理的义务的行为,即没有尽到其应尽合同义务,因此,被告对张XX的伤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3、根据龙口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医学死亡证明书,可以看出,张XX的死亡原因系重型颅脑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可见张XX的死亡与其摔伤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张XX老人因摔伤而死亡发生的医疗费为3465.68元(扣除已报销部分)、护理费800元、死亡赔偿金252060元、丧葬费26230元,以上共计282555.68元,因被告对该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原告仅请求被告赔偿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4、双方签订的协议第四条约定:入住老人在日常行动中发生跌伤或自身行为造成伤害或死亡,由其个人或者原告承担责任,与被告无关,所以被告据此主张其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该协议的第四条应为无效条款。

【律师提醒】: 养老院与当事人签署的有关协议如果约定了免责条款,该条款依然为无效的,所以免责不代表一定无责。而在现实生活中,养老院、敬老院一定要根据之前签署协议的内容来履行职责,而且对自己履行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可以认定为养老院存在过错,接下来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养老院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