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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男子再婚再育后请求降低抚养费,法院判了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7日

男子再婚再育后请求降低抚养费,法院判了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袁XX被告:方XX审级:一审、二审方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袁XX补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1.8万元,并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7000元。袁XX提出反诉,称2020年9月前已克服收入下降和再婚再育的压力,一直足额支付抚养费,但现在无力支付了,且孩子的实际需求并不要这么多,要求将孩子的抚养费自2020年9月起降低为每月3000元。
    基本事实如下:2015年1月方XX和袁XX的儿子小浩出生了。本该是其乐融融的三口之家,却在一次次夫妻分歧中走向了终点。协商一致离婚,是这段感情最后的体面。2018年9月方XX和袁XX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浩归方XX抚养,袁XX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按方XX的说法,7000元的抚养费,是根据当时袁XX的收入,以及方XX家人没法照看小孩、需要请住家保姆等一系列因素,两人共同商定的。二人在协议上也表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2020年6月初,离婚后独自带儿子的方XX收到了前夫袁XX发来的一条微信:看了一下,最近资金很紧张。想用房屋相应价值抵贷款和抚养费,接下来这两个月,你有什么具体想法?袁XX的这条信息,并不在方XX的意料之外——从去年开始,他就提过要降低小浩的抚养费了,理由是受疫情影响,他创业的公司亏损严重,加上他又再婚再育,实在负担不起每个月7000元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袁XX应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根据袁XX创业受疫情影响、再婚再育和小浩的每月开支情况,将小浩的抚养费调整至每月5000元。方XX、袁XX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二人坚持一审的诉请。 
    上海一中院:驳回袁XX上诉请求,判决袁XX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改判袁XX自2020年12月起支付小浩抚养费7000元,至小浩18周岁止。 
    1、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降低抚养费的案件,值得大家关注。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袁XX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以及一审法院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抚养费7000元调整为5000元依据是否充分。2、袁XX与方XX离婚时,不仅签署了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还签署了双方私下的《离婚协议书》,在两份协议中,对于抚养费均约定为每月7000元,可见,双方对于抚养费的金额系深思熟虑后的结果。而且,从离婚后抚养费的实际支付情况看,虽有迟延支付之情形,但在一年多近两年的时间里,袁XX均能足额支付抚养费,可见当时约定的金额亦未超出袁XX的支付能力。因此,如不存在支付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双方理应恪守离婚当时的约定。3、就袁XX提出降低抚养费的几点理由进行分析,关于再婚再育和小浩的实际生活需要的理由,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袁XX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或小浩实际需要多少学习生活成本作为考量来计算抚养费金额;反而,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抚养费每月7000元的同时,还承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明显再婚再育与否和当时承诺的抚养费金额之间没有关联。故现袁XX以该理由要求降低曾经约定的抚养费金额,缺乏依据。4、关于新冠疫情期间收入下降的问题,本案中,袁XX与方XX微信沟通过程中,确实提及新冠疫情对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纵观本案,袁XX除口头所称,并未提供起码之证据证明其当前经济状况相较于离婚当时已发生明显下降。5、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法律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非因特殊是由,该协议对双方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当遵照执行,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