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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后一方经济、身体情况突变,可变更抚养权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离婚后一方经济、身体情况突变,可变更抚养权案由:抚养权纠纷

原告:柴XX被告:史X甲判决结果:变更婚生女史某乙由被告史X甲抚养;原告柴XX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5日支付被告史某甲子女抚养费200元至史某乙18周岁时止。

案情介绍:原告柴XX诉称,其与被告史X甲自2007年4月16日协议离婚,婚生女史某乙抚养权归我,其一直和孩子生活。由于原告得乳腺癌做了乳房切除手术,身体一直不好,没有工作失业在家,打零工收入很少,一直靠孩子姥姥家里资助生活。现在孩子史某乙马上就要上高中,已经年满十四周岁,表示愿意跟父亲史某甲一起生活。被告史某甲系农科院正式在职干部,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曾经于2009年表示过要变更孩子抚养权,故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史某甲。

一审法院认定:
2007年4月1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史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不上学或18岁为止。此后史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史某乙个人也表示愿意随父亲史某甲生活。另查明,原告柴某与被告离婚后,原告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患有××。原告与史某乙及原告父母在XXXX的房屋内共同生活至今。被告史某甲系XXXX院正式职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协议史某乙由原告抚养,现因原告的经济收入和身体条件已不适宜再直接抚养史某乙,因此,原告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应得到支持。2、史某乙已经年满10周岁(《民法典》生效之后,更改为8周岁)自愿表示随被告生活。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并充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的基础上,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3、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问题,考虑到原告无固定收入,酌情认定其每月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为200元,至史某乙18周岁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