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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通过中介购房,“无理由”退房有限制!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通过中介购房,“无理由”退房有限制!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董XX
被告:烟台X公司、X大地产集团
判决:一、被告烟台XX公司返还原告董XX购房款1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烟台XX公司支付原告董XX利息4225.53元。三、驳回原告董XX对被告X大地产集团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原告丈夫宋XXX看中XXX房子,并预交定金2W元,后有一位肖姓房产中介人员称跟他买房可以省5K元,于是原告以其名义重新登记并交纳定金2W元,2019年5月4日涉案楼盘开盘,原、被告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及多张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无理由退房承诺书,原告按照约定共计交纳房款466168元,2019年8月15日肖姓中介人员支付宋XX5000元。2020年4月4日,XX售楼处降价销售商品房,原告欲退房另行购买房屋。2020年4月8日,原告到XX售楼处办理涉案房屋退房退款手续,被告依据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告知原告要在退房款中扣除房产中介佣金。
于是董XX起诉: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全额支付原告退房款466168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退还购房款31054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退房款466168元的利息,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5月2日,原告系通过肖姓中介人员到售楼处登记,并交纳认筹金20000元,2019年5月4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作为甲乙两方签订X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1052675元。同日,签署无理由退房承诺书。2019年8月15日,肖姓中介人员向原告返还5000元。2020年4月8日,原告要求退房,并向被告XX公司提交相关材料,被告出具X退房资料签收条。2020年8月6日,被告X公司向原告退款435114元。


一审法院认定:
一、被告X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本案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原告与被告X公司,原告要求被告X大集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予支持。
二、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如乙方是通过推荐认购的,在行使无理由退房权利时,乙方同意甲方在退还的楼款中,扣除甲方已支付的推荐佣金或奖励。”被告XX公司提交的X房通APP中的推荐记录、佣金发放记录及银行短信,可以证实已于2019年5月10日向推荐人支付佣金21054元。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退房申请书中签字捺印确认,视为其认可退房申请书中的内容,自愿将推荐人获赠佣金21054元从购房款中扣除,原告应当对其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称,被告XX公司让其先签字,问题以后解决,否则不予退款。原告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从购房款中扣除的佣金21054元,不予支持。
三、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扣除已支付的推荐佣金或奖励”,佣金、奖励不能同时从购房款中扣除,且被告XX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推荐人支付了奖励10000元,故被告XX公司主张应从购房款中扣除推荐人奖励1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四、商品房认购书解除后,被告XX公司应当及时向原告返还购房款,考虑到其退款时须内部审批等流程,法院酌定被告XX公司退款的合理期限为一个月,逾期应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原告董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最终维持原判。


柳律说法:
1、很多中介公司的人员会以“返佣”为名向消费者推荐购房,但是这种看似省钱的套路确最终会让老百姓的损失更大。
2、如果你通过中介购房,一定要注意你跟开发商签署的有关材料的详细内容,这其中就涉及佣金、介绍费的有关约定。还是那句话,羊毛出在羊身上!
3、如果没有中介公司,消费者退房款是可以全额退还的。但是,在上述案例中,购房者白花了2W多,所谓的“无理由”退房最终变成了“有限制”退房!
2021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