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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强奸案件遭遇被害人反抗,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如何区分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31日

强奸案件遭遇被害人反抗,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如何区分
    案由:强奸罪 
    公诉机关:XX市XX区检察院 
    被告人:李XX 
    审级:一审、二审 
    刑期:2年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李XX在其租住的淄博市XX区XXX家中,酒后强行将陈某按在卧室的床上,对陈某进行亲吻,企图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后因陈某反抗而未能得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雷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被害人陈某的反抗而强奸未遂,被告人李XX及辩护人关于犯罪中止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李XX上诉称,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XX饮酒后对被害人陈某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遭遇到强某反抗,在反抗过程中被害人将上诉人李XX的手腕咬伤,并在用高跟鞋蹬踹上诉人过程中将上诉人所穿毛衣踹了一个洞。被害人陈某的强某反抗是上诉人未能实施完成强奸犯罪的主要原因。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XX强奸(未遂)认定事实清楚,一审判决量刑时综合全案情况,比照既遂犯对上诉人李XX犯强奸(未遂)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柳律说法: 
    1、其实本案的案件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即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完全可以直接界定。一审中,被告人提出属于犯罪中止、二审中又提出此观点,这显然属于对基本的法律常识存在误读。 
    2、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实这二者极容易区分,简单来说就是,想做而没做是中止;想做而做不了是未遂。 
    3、二者的量刑问题: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相对于犯罪既遂,量刑上都是“偏轻”的。具体而言: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二者一对比,就可以发现,犯罪中止的量刑更轻,这是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吻合的。毕竟犯罪中止是自发主动的放弃犯罪,其主管恶性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