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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三个案例:男女谈恋爱期间的款项支出能否要回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男女谈恋爱期间的款项支出能否要回? 男女谈恋爱期间,一方向另外一方转账支付高额费用,双方后期分手,那恋爱期间的这些费用能否要回呢?如何主张以及如何准备证据材料呢?
参考案件:
1周某与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张某与战某撤销赠与纠纷案
3季某与毕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一:原告,周某某,
被告:战某某,烟台高新区人
   被告战某在烟台市南大街XXX城从事服装经营,原告于2018年10月份前后与被告相识,之后被告多次以进货、缴纳店铺管理费、偿还他人借款、偿还信用卡及花呗等理由向原告借款。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分多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元,以上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钱,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录音材料中均表示会及时还款、目前手头拮据等。 
   2019年6月,原告到法院起诉,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称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联系被告购买衣物,因此涉案款项系合同款项。对上述辩解,法院并未采纳。最终本案经调解结案,被告当庭付清欠款。

案例二:原告:张某,蓬莱区人
被告:战某某,烟台高新区人 
   被告在烟台市南大街购物车从事服装经营,原告于2019年9月份与被告相识。后被告多次以进货、偿还他人借款、需要缴纳诉讼及律师费用等理由向原告要钱。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原告分多次共向被告转账人民币146600元。2020年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被告拒绝。原告于是到法院起诉被告。 
   本案立案时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因关键证据缺失而被告当庭答辩称双方在2019年9月份确立了恋爱关系,所以款项系赠与款项。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赠与,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共计人民币146600元。理由是:2019年9月被告便与案外人于XX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双方定亲、2020年8月25日双方在X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始终对原告进行欺骗,并以此为由向原告索要钱款。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对原告构成欺诈。原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六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撤销上述赠与,被告返还款项。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案例三: 毕某与季某曾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毕某多次应季某要求或者为季某需要向季某汇款或为其消费支付款项,经核实,款项总计968922.7元,后毕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季某返还不当得利968922.7元。一审判决毕某胜诉,季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即季某取得案涉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否返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构成不当得利须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利没有法律根据。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毕某与季某曾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毕某多次应季某要求或者为季某需要向季某汇款或为其消费支付款项,故本案法律关系的出发点与基本依据建立在双方恋爱关系基础上。从案涉给付数额以及双方陈述来看,毕某之所以给付季某数额较大财产,系基于相信季某会与自己结婚,但随着双方恋爱关系的中止导致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毕某之前的给付行为目的落空,季某收受毕某给付的相关款项已丧失根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季某构成不当得利并予以返还968922.7元并无不当。即使如季某所主张的毕某系在追求季某以及双方恋爱期间所进行的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季某明知赠与附有目的仍予接受,现双方于2016年分手,毕某的赠与行为目的落空,亦即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不能实现,在此情形下季某从毕某处取得大额财产已无法律根据,对此毕某有权请求季某返还不当利益。季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备注:案例一与案例二中的被告战某某,为同一人 
   涉及男女朋友之间的款项交付,带有多种性质,可能为借款,也可能为同居生活的共同消费,也会带有赠与性质,因此涉及此类案件,必须对证据进行从严把握。 
   案例一中,战某以各种理由向周某索要款项,而之后战某自认有关款项均为借贷,因此作出了“会还”的意思表示,法院也采纳了该观点,最终判定借贷事实成立,被告负有还款义务。 
   案例二中,张某与战某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是战某对此一直不承认,所以张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战某还款。战某出庭时答辩表示双方是男女朋友,因此款项系赠与款。随后,张某提供了有关证据证明战某与其相处期间与其他男性恋爱并已订婚,以此证明战某对其实施了欺诈,要求撤销赠与返还不当得利。 
   案例三,毕某与季某谈恋爱期间,毕某认为双方会结婚因此转账大额款项。但最后两人分手,法院认定赠与目的落空,季某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