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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原告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被告律师建议反诉扭转败局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8日

原告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被告律师建议反诉扭转败局

案情关键词:烟台 装修 施工款 拖欠 反诉

案情介绍:2019年,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为被告位于烟台牟平区龙湖小区的房子进行装修,装修项目涉及楼梯及入户门顶架构等,原告李某开具的报价为3万元,之后逐步加价到53000元。因原告施工不合格且工程始终没有完工,被告便没有继续支付剩余款项。2020年3月30日原告没有提前通知被告的前提下擅自安排工人撤场,导致被告房屋内施工停滞,后被告无奈只能联系第三方继续施工。
2020年6月,原告李某到牟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付某支付原告拖欠的施工劳务费。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将开庭传票邮寄至被告户籍地,但被告拒收了。随后,被告联系柳基伟律师咨询应诉事宜及具体方案,2020年9月,被告付某委托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观点:
1、双方虽然没有签署书面的施工合同,但是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确定双方就项目施工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关于施工质量要求、工期、施工材料等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双方就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因此,原告为原告提供的有关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而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原告应当在预留孔封闭前要求被告对楼梯梯锻板进行验收,原告庭审时表述被告已经验收,但被告的录音证据却可以证明原告从未要求被告验收甚至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必要验收,原告过错在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15G367-1的技术要求为配筋必须搭建2层(即被告父亲庭审中所称的2层钢筋),但原告在施工中只使用了一层钢筋;另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构造(楼盖结构和楼梯)》、《钢筋灌浆套筒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2015、《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对于钢筋机械连接均有明确要求,即无论直螺纹接头还是锥螺纹接头的安轧辊均需借助扭力扳手拧紧,同时拧紧扭矩值必须满足相应的要求,最终可以达到承压作用,但是原告搭建的楼梯中的钢筋接头却仅使用了铁丝进行固定。使用铁丝固定的钢筋并不能达到强度及变形性能的要求,该事实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可以得到证实。
2、原告并未依照与被告先前的协商过程对一楼入户门搭建的钢构进行施工,直接导致被告二楼搭建的小卧室与大厅地面不平、存在7公分的误差,直接导致二楼地面无法正常铺设地砖。同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并未按照通常标准或者和他目的进行施工,因此原告施工存在问题、存在拆除重建等相关返工项目,为此,被告只能申请对该项目的拆除重置进行鉴定并为此支付了鉴定费用4000元。烟台XX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申请的鉴定项目已经做出价值认定,因此原告无权就该施工项目款项进行主张并同时需承担该项目的拆除及重置费用。
3、原告并未切实履行双方口头约定的施工合同,应当向被告返还施工款项。根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确定,原告并未完成3-4层搭建楼梯、一楼入户门钢构施工、外墙保温恢复等施工项目,但被告已经预先支付原告施工款4万元,因原告单方终止合同导致被告无奈重新雇佣他人就3-4层搭建楼梯进行拆除、重建,为此支付费用9000元,因原告未能履行外墙保温恢复工作,被告产生费用12000元;另外,原告对入户门搭建的项目施工不合格导致拆重置,因此原告无权对该入户门搭建项目的费用进行主张并同时需承担鉴定意见中所确定的费用。经核算,原告需返还被告各项款项计人民币30000元。
4、原告在起诉状及第一次庭审中均声称其施工至2020年4月份并完成了全部施工项目,但是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却矢口更改为施工至2020年3月31日,前后的陈述是矛盾的。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2020年3月30日原告在没有完成全部施工项目的前提下便撤离现场施工工人并拒绝继续施工,导致原告先前砸毁的3-4层楼梯处于搁置状态,并直接影响被告楼顶其他项目的施工及人员安全。被告与原告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只能自行拆除、重建。因原告未能向被告交付涉案楼梯,因此原告无权主张该楼梯的施工款项。
柳律总结:2020年11月,本案一审宣判,判决结果与柳基伟律师预期的相差无几,通过反诉,为被告减少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柳律在此也提出建议,涉及商品房装修,无论熟人还是陌生人,一定要签署书面的施工合同,并就施工工期、施工材料、施工期限、验收等细节进行明确约定。空口白牙不如白纸黑字来的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