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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男子酒后乱性被判强奸,二审期间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2日

案情概要:
        2017年1月6日10时50分许,被害人陈某依约来到被告人王XX居住的XX小区,准备在附近的咖啡馆与王XX签订合作协议。王XX下楼与陈某见面后,提出让陈某到其家中签约。因当时正下雨,陈某同意并跟随王XX来到其位于XX栋1702室的家中。到王XX家中后,两人在客厅喝茶、聊天,未及时签订合作协议。12时30分许,王XX让陈某在其住处吃饭,并用手机点餐但未操作成功,后由陈某通过手机点外卖送餐。约半小时后,两人在餐厅开始用餐,王XX拿出1瓶喝剩下的茅台酒,劝陈某一起饮用。陈某喝下1杯白酒后,感觉头晕,就趁上洗手间之机联系其男友杨某,让杨某冒充客户打电话催其离开。陈某接到杨某电话后,以自己下午还要与其他客户见面为由谢绝喝酒,但王XX继续劝陈某喝酒。陈某总计喝下3小杯约2两白酒后出现醉酒症状,逐渐失去意识。王XX遂将陈某抱至其住处西侧卧室床上,脱掉陈某下身衣服,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晚20时许,陈某醒来发现自己下身赤裸,慌乱中穿上外裤即离开现场返回南京。23时许,陈某回到住处后,杨某得知陈某的遭遇后即电话报警。 
        2017年1月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XX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一审庭审的证据包括以下证据材料:1、1月7日王XX向陈某发送“丹丹对不起,我很不安、自责,我们还能成为好朋友吗?”字样的短信。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7年1月7日10时30分至12时30分,公安机关对本市蜀山区华润凯旋门9栋1702室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在现场提取了卫生纸、呕吐物、内裤、白酒等物品。3、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以(合)公(刑)鉴(法物)字[2017]004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认为,送检的王XX的阴茎擦拭物、内衣中检出人类DNA,支持为“王XX血样”所留;送检的王XX手指擦拭物、陈某的乳头擦拭物中检出人类DNA,包含王XX、陈某两人的等位基因;送检的陈某阴道擦拭物中检出人精斑,包含王XX、陈某两人的等位基因。4、检验报告,证实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以(合)公(刑)鉴(化)字[2017]0006号检验报告认为,送检的现场提取的呕吐物、白酒中均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安定药物成分。5、被告人王XX供述,“陈某大概喝了2两酒,期间陈某去了趟卫生间,他让她再喝一点,陈某称头晕不能再喝,并且接了一个电话,说下午还要和别的客户签订协议,他就叫陈某在他家休息一会。他看陈某喝了不少,加上自己也喝了酒,就产生了和陈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他把陈某带到卧室床上后,趴到陈某身上抱了她一会,发现陈某酒喝多了没反应,他就将陈某的下半身裤子全部脱掉扔在床上,自己也脱掉裤子,把阴茎插入陈某的阴道里来回抽插。陈某迷迷糊糊说这样不行,但他没有理会她,抽插了20分钟左右但没有射精,因体力不支他放弃了,他到卫生间拿了纸巾给陈某阴道周围擦了一下后把纸扔在地上,这时候陈某突然在床边吐了,吐过之后她又躺在床上睡着了,后来他也睡了。等到1月7日凌晨4时左右,他醒来发现陈某不见了,只剩一条内裤在床上,到早上他打了个电话给她道歉,她没有理会挂掉了,后她回来微信说“王老师你怎么能做这样的事情呢?”等到10点左右,他就被公安机关带走了。”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原审被告人王XX上诉认为:其亲属在二审期间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其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另查明,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王XX亲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王XX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被害人陈某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对王XX予以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XX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审期间上诉人王XX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补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可以对上诉人王XX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35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王XX的定罪量刑;二、上诉人王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虑当事人隐私,已对判决书中的人名进行处理) 
柳律微评:
1、强奸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是否插入。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本案中王某自认“将阴茎插入陈某的阴道里来回抽插。陈某迷迷糊糊说这样不行,但他没有理会她,抽插了20分钟左右但没有射精,因体力不支他放弃了,”并且在送检的陈某阴道擦拭物中检出人精斑,包含王XX、陈某两人的等位基因。因此,王某之行为已构成强奸既遂。王某虽然自述没有终结强奸行为(即射精),但射精与否不影响强奸既遂行为的认定。
2、受害人谅解对本案的影响。 
        本案一审期间,被告人并未取得受害人谅解亦没有进行相应的赔偿,因此法院量刑3年9个月;二审期间,王XX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补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法院据此从轻量刑为3年,并且适用了缓刑。
3、酒后发生性关系一定要谨慎。 
        本案证据材料中的检验报告虽然认定送检的现场提取的呕吐物、白酒中均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安定药物成分,但被害人陈某系酒后与王X发生的性关系,而且当时陈某几乎没有反抗能力与反抗意识。司法实践中,女子酒后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男子被认定为强奸行为的案例并不少见。这其中,有不少案例系发生于情侣之间、异性朋友之间。很多男性会误将对方半推半就视为默认甚至对这种酒后性行为理解为合理合法的,殊不知,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可以归结为一个标准那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换言之,男子需要举证证明女子同意,否则女子哪怕事先同意事后也有可能反咬一口,男子便极为被动。因此,酒后乱性有风险,男性朋友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