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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柳基伟律师:设立“出轨罪”,有无必要?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出轨是否应当入刑定罪?
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个人认为,拥护“出轨入刑”者,一曾遭遇过对方出轨,二亲朋好友中有人遭遇婚姻不忠,三看不惯他人(她人)对婚姻的不忠行为;而反对者往往以“性自由”或者对孩子的影响作为理由。
本人拥护、建议“出轨入刑”,结合办案感受陈述陋见,以求抛砖引玉。
一,现在想出轨太容易,能够坚守太难。未婚相约,确为自由,法律难以干涉。然而,婚姻的最基本内涵便是“忠诚”,这也是一夫一妻制度的本质所在。根据统计,男士出轨的高发期是妻子怀孕及哺乳期,而女士出轨的高发期是哺乳期或夫妻冷战时。毫无忠诚可言的“多性伴侣”,其行为实质已经改变了婚姻的存续根本,有违公序良俗,不应被默许甚至支持。
二,制度框架束缚难以惩治过错行为。
相信一定比例的离婚案件中都会涉及婚姻过错,而囿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涉及婚姻过错问题的主要救济渠道过窄,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自由裁量权制度之下的“适当”倾斜不足以惩治“过错行为”。
三,性自由虽为自由,但自由也需有所限制。
某离婚案件当事人称,其丈夫与多名女子有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其丈夫在一年内先后与多名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其中不乏学生、有夫之妇。而根据聊天记录,可以确定男子存在招嫖行为,甚至曾以此营利。不禁感慨,“彩旗不倒”式的自由“滥用”本身,就是对自由的嘲讽。
四,孩子向来都是无辜的,但有些家长往往会忽视这一点。
“出轨入刑”,意味着某些家长的不忠之举会给自己甚至子女带来影响,有些人会叫屈、喊冤、鸣不平。殊不知,父母是子女最好的榜样与老师,父母的家庭观、责任感、是非论会直接影响孩子人格的塑造与形成。真正有责任的父母会重视家庭、重视亲情、重视子女之健康成长。换言之,父母之为子,则为之计深远。
五,如可能,建议“出轨入刑”与“重婚罪”进行有序衔接甚至合二为一。
目前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随着民政系统逐步联网工程的推进,双重登记结婚而涉嫌重婚可能性越发减少,但与有配偶者同居的情况却不会锐减。但此种情形,取证太难。如将“出轨入刑”与重婚罪进行有机衔接或者合并,将有助于确定案件性质及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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