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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典型案例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4日


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典型案例
原告邹XX、姜XX与被告烟台XX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公司登记机关撤销核准日期为2009年7月22日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邹XX变更为王XX的变更登记以及将股东(××)姜XX、邹XX变更为王XX、王X、王X江的变更登记。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为夫妻关系;2007年8月,两原告注册设立被告,注册资金100万元,两原告各占50%的股权,原告邹XX为法定代表人,并以自己的住房为公司住所地,后因其他原因,被告没有持续进行生产经营。2009年7月14日,被告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将两原告的全部股份转移到了王XX、王X、王X江名下,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17年2月14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芝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XX、姜XX系夫妻关系。被告成立于2007年8月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聚氨酯外墙保温装饰板、建筑节能保温材料的生产、安装及销售。被告于2009年7月14日出具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决议内容如下:“1、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邹XX变更为王XX。2、同意邹XX将公司股份50万元中的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以同等价格转让给王X;同意邹XX将公司股份50万元中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以同等价格转让给王X江;同意姜XX将公司股份50万元中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以同等价格转让给王X江;同意姜XX将公司股份50万元中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以同等价格转让给王XX。3、转让后各股东的出资额、比例如下:王XX30万元30%,王X江30万元30%,王X40万元40%。4、免去邹XX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选举王XX为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姜XX的公司监事,选举王X江为公司监事。5、重新制定新的公司章程。”2009年7月22日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XX,股东(××)变更为王XX、王X、王X江。两原告以两原告从未召开过该股东会,该股东会决议中两原告的签字系伪造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并追加王XX、王X、王X江为第三人。2017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15)芝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的上述股东会决议无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2015)芝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还有两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均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核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本案中,被告根据2009年7月14日股东会决议办理了变更登记,该股东会决议业经本院生效判决宣告无效,被告依法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庭审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决定缺席判决本案。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烟台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核准日期为2009年7月22日将被告烟台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XX变更为王XX的变更登记以及将股东(××)姜XX、邹XX变更为王XX、王X、王X江的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烟台XX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邹XX、原告姜XX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烟台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两原告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