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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分析:上海薪鼎律师事务所《开庭知会》,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1日
因为互联网的带动,滋生了部分以所谓“律师函”催收款项的人员。近期有当事人前来咨询,自称收到一份署名为上海薪鼎律师事务所、蒋斌律师的的《开庭知会》。纵观该函件,本人认为该函件内容态度蛮横、措辞严厉,字里行间透露着对当事人的呵斥,更充斥着对法律的漠视,不得不笔伐一二!



纵观该函件,存在诸多疑点之处:1、如果函件所的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并非直接由律师通知本案的开庭时间,案件将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最终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函件直接通知开庭时间,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函件中的案号标记为沪法刑字第(201808)1145012511号,而根据最高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这显然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此为常识性错误;3、《刑法》第193条规定的是贷款诈骗罪,全文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因此,本条适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并非适用所有的网贷、P2P贷款,换言之,借款人之行为是否涉及贷款诈骗罪并非由发函人确定,而是需要经过公检法等有关机关依法依程序予以确定。综上,本人认为该函件并非律师出具,有关信息有虚假嫌疑。

经本人通过12348中国法网查询,并未找到函件中所谓的“上海薪鼎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信息,在此也向上海市司法局进行反馈,建议上海市司法局对该函件的有关内容予以关注,切实查处函件中是否存在假冒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如涉及假冒律师、假冒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有关法律行为,望贵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清除不法之徒,维护良好有序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公平合理的社会秩序!另外,个人认为该函件中所谓的案号虽然疑似虚构,但个人认为对于该函件中内容是否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希望有关部门也一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