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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房屋租赁纠纷,逾期支付租金需要支付滞纳金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3日

房屋租赁纠纷,逾期支付租金需要支付滞纳金
   原告:烟台某公司
   被告:某展览中心
   案情介绍 :
   2014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某房屋,约定租赁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租赁面积为858平方米,年租金为25万/年,租金按年支付。
   原、被告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年租金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现被告在原告处经营多年且租赁期间已经届满,但被告一直欠缴履约保证金及租赁费,且目前仍占用原告房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缴纳相关费用,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房租15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滞纳金,滞纳金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年租金的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法院审理后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案外人XXX系涉案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1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案外人XX作为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烟台市XXX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2日,甲方允许乙方对外转租,对外转租时无需获得甲方的认可。
   2014年3月31日,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作为承租人签署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租用位于烟台市XX的房屋,建筑面积约为858平方米商铺,租赁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年租金250000元,合同约定了房屋租金的交付时间,即乙方应当于2014年4月2日前缴纳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前的房租,此后于每年5月15日前缴纳下一年度房屋租金。合同同时约定,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人民币2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属乙方违约,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年租金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合同另行约定滞纳金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审判思路:
   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首期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2014年3月31日)起5日内缴清,故被告应当自2014年4月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仅主张自2014年6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分别于2014年4月6日、2015年5月15日、2016年5月15日、2017年5月15日、2018年5月15日、2019年5月15日支付房屋租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亦应当自合同约定的支付日之次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此外,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每逾期一日偿付当年租金3‰作为违约金,换算为年利率为109.50%,远高于因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导致原告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对被告要求降低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准予。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将被告自2014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XXX展览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XX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500000元。
   二、限被告XXX展览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XXX公司支付逾期缴纳房屋租金的滞纳金(以欠付房屋租金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柳律说法:
   1、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则并不必然导致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比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计算标准超出法定的上限,在此前提下,被告有权要求降低。
   2、任何案件,被告都不要轻易的缺席。缺席的法律后果不仅仅丧失了你对有关证据的质证权利,更在程序上视为你放弃了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利、要求降低违约金的实体权利,总之,你不来,就视为你认可了。
   3、本案双方都是单位,但是在租赁合同的起草上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后导致原告的诉求并未得到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