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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险,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作者:柳基伟 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5日
司法实务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外一方。
结合最高院的有关会议纪要及实务案例,所谓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主要存在于人身保险的情形中,财产保险基本不存在保险单现金价值。而且,即便是人身保险中,也只有具备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才具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保险单现金价值一般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实务中,投保人取得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保险单贷款,二是退保。依据保险法第47条之规定,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具体到婚姻家庭关系中,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具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那么其所交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按照这种逻辑,当事人所交的保费中多交部分及相应的利息,也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而来。虽然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该部分多交保费及相应利息均由保险公司所有,但是因此也形成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一旦发生退保情形,则该债权将以保险单现金价值形式退回投保人,成为投保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共同财产。
大致而言,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险费-该保险单上应分摊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保险公司因为该保险单向销售保险人员支付的提成-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险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产生的利息。
因此,在投保的夫妻一方选择继续投保的情形下,离婚时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将被投保的夫妻一方实际取得,相应的,其也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